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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劉姓醫師7年前為林姓男人進行超音波溶脂手術,手術後他未觀察林男的狀況就機車借款,讓他出院回家,林男返家後3小時呼吸困難送醫抢救後休克灭亡;最高法院維持歷審判決,認定劉男必須為病患灭亡負責,依業務過失致极刑將他判刑2年確定、須入獄服刑。
劉男在高市經營整形美容診所,但卻因業務監督及办理不周,對護理人員教诲訓練及请求鬆散,診所屢次惹減肥藥,讼事,2008年劉男利用未經批准利用的雷射儀器為病患進行溶脂,致病患皮膚遭到灼傷,遭判刑拘役40天、可易科罰金確定。
沒想到劉男未是以記取教訓,2012年4月9日上午他為林男進行超音波溶脂手術,在林的兩側腋下、兩側後腰分別抽取150CC到400CC脂肪,手術後劉男未確實執行定時監測、記錄,只讓林男稍事苏息並詢問有無不適後,就任由林男自行搭乘計程車返家。
林男返家後於當全国午3點35分感覺喘不過氣、心跳急速,自行打電話向警消求救,經送往醫院抢救,因心因性休克灭亡;林男母親提告,但檢方不起訴確定,她聲請交付審判,獲法院裁准。
刑事部门,歷審認定劉男疏失與林男灭亡有因果關係,考量劉男曾因溶脂手術遭判刑,且他犯後沒有任何检讨之意,事發後未與死者家屬達成息争,或給予相當賠償獲取寬諒,將他判囚2年,他不平提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
民事求償部门,法院認定劉男手術術後沒盡責監測患者生命徵象,判他須賠償死者家屬255萬2069元確定。
(中時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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